内蒙古建筑节能协会
  Inner Mongolia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关于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12-01 10:27

内建科〔2013593

关于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全区加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力度以来,全区各盟市、大部分旗县都在积极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不仅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同时也改善了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密切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根据对这几年改造工程的抽查和能效测评情况来看,工程质量总体良好,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质量问题。如有的工程应用的节能材料不合格,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企业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的节能材料(产品);有些工程不按规定履行建设程序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给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带来严重影响。为了及时纠正和预防上述问题,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进一步做好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决定开展联合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四)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

(五)涉及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规范、标准、规程、导则等;

(六)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2598号);

(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3296号)。

二、检查范围

2012年、2013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下达的全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三、检查内容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情况、施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要重点检查节能改造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有无非法转包工程的现象,进而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是否按合同约定质量生产、供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

四、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一是净化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把好节能材料和产品关;二是要规范建设程序,杜绝建设程序管理漏洞;三是要强化施工质量管理,把好重点部位关,确保节能改造工程质量。

五、检查方式

各盟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本次检查采取倒查的办法进行,首先通过已完工程和施工现场的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再对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供应、生产等逐个环节倒查,首先要查验购货合同(协议),查明对材料(产品)的质量要求,若没有质量要求要查清是因为什么?若有质量要求要查清为什么不按要求供货?这里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什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否有经济、腐败问题?各地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该返工的返工、该问责的问责,于20131231日前各地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应该返工的除返工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重点检查环节

(一)通过已完工程和施工现场的检查,重点查处:一是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二是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三是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四是明示或暗示生产、销售单位提供不符合标准要求材料(产品)的施工企业。对当地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及时向社会曝光。

(二)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施工队伍的选择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安全监督,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转包规程,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

(三)节能改造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节能改造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产品),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材料(产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节能审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产品的抽样检测;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场材料(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七、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特别是苯板质量、粘接砂浆、网格布质量不合格的要严肃处理。

(二)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套用、挪用、截留节能改造规程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法违规转包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由于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产品)或不按规范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返工,并对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上述问题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八、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通过检查各地要联合建立与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相关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机制,按照企业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对违反规定的节能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建筑工程使用单位进行不良信誉记录,对一定时期内未出现不良记录的守法企业建立企业优良信誉记录,并予以公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信息要及时予以通报,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材料投标,确保在节能改造工程中使用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保证质量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中标施工。

九、建立舆论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

通过检查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质量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提高居民业主对节能改造工程质量意识。提高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保证需要整改的工程有足够的资金,对依法履行建设程序,采用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工程质量管理到位,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节能改造项目可以提前拨付质量保证金。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          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          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116



首页          协会概况          党建工作           新闻公告          行业动态          协会工作          会员之窗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